现代医疗对科技依赖日强,借助医疗器械诊疗成为医院诊疗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医疗器械配备水平成为影响医院诊疗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医院很难抑制购置医疗器械的冲动。问题来了,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千万的大型医疗器械配备成为一个大问题。
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严禁举债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1、 这个禁令对促进公立医院收支平衡,良性发展意义积极。我们要充分重视政策在抑制公立医院逐利冲动:一旦公立医院大开举债之门,就很难抑制医院“创新盈利”还债。羊毛出在羊身上。患者就难免遭受过度医疗(如长沙湘雅二医院刘翔峰为谋取手术费,对不具备手术条件的六名患者动手术被长沙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加剧看病难、看病贵矛盾,增加百姓看病支出,加剧百姓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矛盾。
政策不禁止公立医院购置大型医疗器械,政策禁止在医院现阶段财力不及情况下,举债购买大型医疗设备,重在禁止盲目举债。
赊购大型医疗器械当然在禁止之列。赊购与拆借资金购买都是举债,区别只是借第三方钱,还是欠大型医疗器械商家货款,都是举债。
非公立医院虽然不被禁止举债购买大型医疗器械,但是也要结合自身财务和运营情况,在符合商业规律情况下理性举债。背离社会发展规律,通过过度医疗等方式筹集资金,举债购买大型医疗器械也是违法行为。
公立医院当前财力不及,需要用未来盈利或者拨款购置大型医疗器械当然在政策禁止之列。
公立医院完全有能力一次性付款购买大型医疗器械,只是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或不宜认为在禁止之列。毕竟,这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相比一次性付款购买,公立医院额外获益,不依赖举债购买。政策在执行中应当理性。
二、商家免费投放大型医疗器械到医院,通过医院使用医疗器械诊疗逐单分成方式收回成本,获取收益,不是一个可行方案,可能误入另一个歧途。
《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人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商家出大型医疗器械与医院变相合建联营,商家获取商业利润,医院拥有了大型医疗器械,看似完美,却是违法行为。这种做法逃避了监管,破坏了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很难保医疗质量,欺骗和伤害了患者。
2、披大型医疗器械外衣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都是违法行为。
商免费投放大型医疗器械到医院,按比例获取医院诊疗费用作为回报是不合法的。
商家向盈利性医疗机构推销、投放大型医疗器械的方式相对灵活一些,注意不要违反法律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即可,也没有投资人不得获益的禁止性规定。
租赁是一项伟大发明。公立医院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低成本使用大型医疗器械,解决诊疗设备之需,免除购置大型医疗器械之难。
如果说租赁大型医疗器械没有很好满足公立医院需求对大型医疗器械持续和稳定的需求的话,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以租代购”。但是,要注意不能因融资租赁让公立医院负债,不能违反举债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禁令。
很多检测机构技术和设备实力是很强的,能购满足诊疗需要的标本检测等。公立医院在合规情况下,可以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开展合作,避免不必要的巨额大型医疗器械购置负担。
医疗事业进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倡导有条件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积极投身慈善事业,1xbet体育注册向医疗机构捐赠资金或者大型医疗器械等,共同促进人类健康。
我国初步摆脱依赖医疗器械进口,已经实现国产医疗器械基本自给,目前,诸多医疗器械企业正在走出去,服务更多国家和人民。医疗器械企业无论是在内循环,还是参与国际贸易与服务,都要注意合规发展,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并且经受住国内国际日趋严格的合规要求,健康发展。
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4月开始执业。